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克波与耿德伍、邱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波,耿德伍,邱香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909号原告陈克波,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长军,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德伍,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邱香梅,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陈克波与被告耿德伍、邱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魏 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