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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叶渭林与钱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渭林,钱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叶渭林。委托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银华。原告叶渭林与被告钱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渭林的委托代理人方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银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叶渭林起诉称,2013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对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4000元。被告钱银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据原件一份,证明2013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2、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代理费发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4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特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9日,被告钱银华向原告叶渭林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于2013年11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并约定如逾期未还,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出借人有权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还需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通过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了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故此纠纷成讼。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钱银华向原告叶渭林借款并出具借据,被告理应按照借据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现其未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据约定逾期还款的,借款人需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银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渭林借款60000元,支付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90元,由被告钱银华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学锋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 正申请执行期限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