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柳灿煌与吴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灿煌,吴碧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鲤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柳灿煌,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戴剑南、郭庭丰,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碧珠,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柳灿煌与被告��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剑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碧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灿煌诉称,2013年9月间,被告吴碧珠向其定制一批广告画册,同年10月2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出具送货单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内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碧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间,被告吴碧珠向原告柳灿煌定制了200本国泰砖机28P广告画册。同年10月23日,原告将这批画册送至被告处,被告雇员傅加良签收后出具送货单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在送货单上的欠款人处签字确认尚欠货款5600元。由于原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故于2014年11月3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翌年1月19日撤回起诉,2015年3月4日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除原告委托代理人戴剑南在庭审中的陈述外,还有其提供的送货单一份等证据为证,被告吴碧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吴碧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原告主张其系广告画册印刷商,被告向其定制了200本国泰砖机28P广告画册,共计结欠其货款人民币5600元,并提供送货单一份予以证明。该送货单清晰地记载了货物的名称、数量及金额,被告吴碧珠在该送货单上的欠款人处签名确认,因此,该送货单可以证明被告确认收取原告上述货物及双方约定的货款总额,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对付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债务,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货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560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碧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碧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柳灿煌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6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吴碧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铭达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