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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贾某某,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