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贾某某,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