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马志毅,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战斌,龙口市新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