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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马志毅,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战斌,龙口市新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