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乐洋与邓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乐洋,邓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222号原告:杜乐洋。被告:邓广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乐洋与被告邓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乐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乐洋负担。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