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436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孟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