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人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02年9月4日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同年6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2月4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3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用私刻的公章为办理银行信用卡的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对申办成功的信用卡按消费额度提取好处费并由两人平分。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以260元找他人私刻了“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人力资源部”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印章各一枚。同年4月10日、11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叫“陶陶”的女子(身份不详,在逃)联系到欲办理信用卡的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为四人提供了盖有“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人力资源部”印章的虚假个人收入证明及李某某任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质量部副部长的虚假任职文件,四人到中国银行荆门市分行营业厅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核查出所持文件系伪造而未予办理。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收缴的“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人力资源部”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印章印文与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人力资源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用私刻的公章为客户提供虚假收入等资信证明材料,为他人代办银行信用卡,对申办成功的信用卡按消费额度提取好处费并由两人平分,约定由张某某负责联系私刻公章、提供场所,王某某负责联系办理银行信用卡的客户。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拨打路边小广告电话,以260元找他人私刻了“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人力资源部”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印章各一枚。同年4月10日、11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叫“陶陶”的女子(身份不详,在逃)联系到欲办理信用卡的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为四人提供了盖有“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人力资源部”印章的虚假个人收入证明及李某某任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质量部副部长的虚假任职文件,四人到中国银行荆门市分行营业厅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核查出所持个人收入证明、任职文件系伪造而未予办理。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收缴的“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人力资源部”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印章印文与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人力资源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另经本院委托,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住所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两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办理及两被告人到案的情况。2、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605所)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2014年4月10日9时接到中行荆门分行杨经理的电话,说是有叫吴某某、杨某某的人拿着人力资源部的证明文件办理信用卡,经核查发现证明文件上的公章是假的,后银行又说有李某某、张某甲两人持本单位的假任免文件来办信用卡,感觉问题严重,在11日下午到海慧派出所报了案。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中行荆门分行营业部大堂经理,在2014年4月9日,有一自称是605所工作人员的二十多岁女子来询问办理信用卡的流程,第二天下午这个女子来拿了几份收入证明,半小时后杨某某、吴某某两人来办理信用卡并自称是605所的,经核查605所没有上述人员,证明文件上的公章是假的,11日上午有李某某、张某甲两人持同样的假证明文件来办理信用卡。5、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4月份,一个叫“陶陶”的微信好友说可帮办高额信用卡,并叫来了一个三十多岁左右的年轻人给两人填写资料,准备以荆门石化公司员工申报中行的白金信用卡,第二天又说石化那边出了点问题。4月10日下午与“陶陶”及一名自称为王总的人见面,王总说要以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员工的身份申办信用卡,并叫背熟所提供的单位信息资料,交待填写方式及电话号码,与王总一起到了中行,两人进入营业厅提交了资料。“陶陶”当时是说办了给20%的佣金,如额度为5万元,他们先提出1万元。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通过朋友认识了叫“陶陶”的女孩说可帮办高额信用卡,2014年4月8日与陶陶及一瘦高男子见了面,提交了身份证等复印资料,他们说办好后提15%的好处费。4月11日,和朋友张某甲一起与陶陶、瘦高男子及另一年轻人见面,瘦高男子给了其一份盖了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人力资源部公章的收入证明和其任质量部副部长的任职文件,要两人背熟资料,到中行去办时,是一个杨经理接待的,说是有问题,后来知道他们是骗子。7、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章印文鉴定书,证明收缴的“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人力资源部”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印章印文与两单位提交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8、虚假收入证明及任职文件,证实两被告人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收入等资信证明材料。9、扣押清单、涉案印章照片,证实对伪造印章予以了扣押。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出了其同伙张某某,辨认出了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分别辨认出了张某某及王某某。1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被本院判处过刑罚,200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4月17日被行政处罚。1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是事业法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为企业非法人。1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有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私刻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各一枚,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收入等资信证明材料,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均建议对两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对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任显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芹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