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高玉亭与窦金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亭,窦金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高玉亭,女,194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窦金德,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亭诉被告窦金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亭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玉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洪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