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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高玉亭与窦金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亭,窦金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高玉亭,女,194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窦金德,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亭诉被告窦金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亭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玉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洪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