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玉祥与遵化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杨玉祥,居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江。被告:遵化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经理。原告杨玉祥与被告遵化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经由审判员王海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立艳、代理审判员刘百银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静担任记录,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祥及委托代理人李晓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遵化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祥诉称:原告自2008年9月开始在被告处作设计工作,至2014年2月17日,被告除已给付之外尚欠原告设计费35000元、工资21056元,共计56056元。经多次讨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拖搪塞,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设计费35000元及工资210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遵化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东未作答辩。本院归纳调查重点为:被告是否欠原告设计费及工资共计56056元。原告方主张:被告截至2014年2月17日欠原告设计费35000元、工资21056元。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2014年12月份杨玉祥工资条一张,内容为:“2014年12月份工资条姓名:杨玉祥本月应发工资/元31056注:2014.1.25已支1万王旭东2014.1.6”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1056元。二、2014年2月17日,王旭东给原告杨玉祥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杨玉祥设计费35000元整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王旭东2014.2.17”。证明被告欠原告杨玉祥设计费35000元。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玉祥自2008年9月开始在被告遵化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旭东。截止至2014年2月17日被告欠原告设计费35000元、工资21056元,被告会计及王旭东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工资条和欠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杨玉祥主张被告遵化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其设计费及工资共计56056元,有被告方会计和被告方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出具的工资条及欠条为证,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遵化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杨玉祥劳务费5605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遵化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东审 判 员 李立艳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