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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沈纪观与福建省闽香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纪观,福建省闽香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74号原告沈纪观,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福建省闽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玉通。被告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许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纪观诉被告福建省闽香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纪观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两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99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纪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福建省闽香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汇峰商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9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章建成提供担保的坐落南平市一房产、查封担保人张建珍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夷山市一房产、查封担保人刘凯、黄宁提供担保的两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南平市一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毅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