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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日照市恒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孙庄。法定代表人:李怀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西环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邓立军,经理。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日照市恒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5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恒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