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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学宏、江德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学宏,江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赖学宏,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江德福,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赖学宏、江德福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学宏、江德福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赖学宏、江德福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8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