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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三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三初字第00155号原告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峰。委托代理人李中林。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线登州。委托代理人韩柏。委托代理人胡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的权益已经得到维护。因此原告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本院准许原告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蔡惠芳审判员  谷楷光审判员  韩兴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哈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