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港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刘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