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庆庆与刘凤莲、李向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庆,刘凤莲,李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65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庆,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凤莲,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向忠,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在执行杨庆庆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凤莲、李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凤莲、李向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杨庆庆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354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凤莲、李向忠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刘凤莲、李向忠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