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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曹××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times,田×&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46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