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曹××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times,田×&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46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