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俞洁琼,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971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长 金 丹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