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魏某与韩某申请保全案件、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183号原告:魏某,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某银行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金岭审判员 郭富舜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金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