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长贵与刘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贵,刘浩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宋长贵,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被告刘浩军,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贵与被告刘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3日,原告宋长贵以被告刘浩军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长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退还原告宋长贵6**.5元,由原告宋长贵负担690.5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