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葛圣芬,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胡学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