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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与向显菊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向显菊,重庆市地产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江洋,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峰,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向显菊,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房拆(2014)20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渝中房拆(2014)20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市地产集团)与被执行人向显菊就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00号6-3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提供重庆市南岸区盘龙花园二期26栋15-3,建筑面积101.1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向显菊,所提供的安置房按395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或货币安置住宅按4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2、被执行人向显菊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渝中区解放西路100号6-3房屋交第三人市地产集团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被执行人向显菊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向显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的渝中房拆(2014)20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渝中房拆(2014)20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真祥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彭晓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