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XX祥与方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方维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XX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维友(方为友),个体工商户。原告XX祥诉被告方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因采用公告方式向本案被告方维友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兴权、代理审判员张小波、人民陪审员开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三日。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