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郭士金与王艮寿(王银寿)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金,王艮寿,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郭士金,男,1954年3月13日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被执行人:王艮寿(王银寿),男,1950年月22日生,汉族,唐县。第三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县。法定代表人:解志福,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第三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第三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到期债务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2014)冀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第三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敬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