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向羽科诉李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羽科,李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瓮民初字第649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件审理经过原告向羽科,男,1971年4月23日生,土家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草塘镇。被告李长英,女,1961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草塘镇。原告向羽科诉被告李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龙良海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万元是事实,但这笔借款是原告的姐姐向美叫被告帮她去向原告借的,被告将钱借来就拿给向美了的,现在向美出车祸死了,被告已经起诉了向美的继承人,等法院判决向美的继承人将被告借给向美的钱还给被告之后,被告就偿还原告的借款。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李长英通过向美介绍,于2013年11月10日向原告向羽科借款5万元,原告以现金支付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并从借款本金中扣收了借款当月的利息。对于扣收的利息,原告认可是按本金5万元,月利率4%计算的,扣收了2000元,被告则认为是按本金5万元,月利率5%计算的,扣收了2500元,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李长英于同日出具了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向羽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借款人:李长英”。借款的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为1年。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和偿还过本金,只由向美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其中包含第一个月扣收的利息。原告借款给被告之后一直未向被告索要过,直到向美出车祸去世之后,原告才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仍未偿还。为此、原告遂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李长英差欠原告借款尚未偿还是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被告李长英出具的《借条》一份一页在卷证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李长英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的借款金额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从借款本金中扣收了借款当月的利息,只是对扣收的利息数额意见不一致,原告自认是0.2万元,被告辩称是0.25万元,但在庭审中,被告并未举证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本院认定从借款本金中扣收的利息金额为0.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的借款金额为4.8万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长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向羽科借款人民币四万八千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长英承担。权利义务告知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按件计收的全额交纳上诉费,财产类案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立案执行。审判员 龙良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乔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