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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107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0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籍贯湖南省衡东县,住湖南省衡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9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11日0时许,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夏花路大朗中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杨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5.5mg/100mL。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东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