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唐代全、唐颖等与赵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代全,唐颖,赵顺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唐代全。原告唐颖。委托代理人尹美玉,广西兴安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顺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代全、唐颖与被告赵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顺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代全、唐颖以被告赵顺燕下落不明,待查明其下落再考虑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赵顺燕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代全、唐颖撤回对被告赵顺燕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代全、唐颖负担。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影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