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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梁××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483号原告梁××。被告李××。委托代理人麦一铨(朋友关系),天津汽车研究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