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梁××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483号原告梁××。被告李××。委托代理人麦一铨(朋友关系),天津汽车研究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