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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韩喆与宜兴市翔宏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喆,宜兴市翔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韩喆。委托代理人蒋曙光,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宜兴市翔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庄村。法定代表人董希江。原告韩喆因与被告宜兴市翔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宏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兴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利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喆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翔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喆诉称:其从2012年7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开砖机操作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每月3000元。2014年10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3000元。经催要,被告在支付了7000元后就再无支付过。故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度结余工资16000元。被告翔宏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翔宏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3日,是一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塑料制品、玻璃钢制品、环保设备及配件、化工产品及原料、陶瓷制品、耐火保温材料、办公用品的销售;钢筋加工及销售的企业。翔宏公司的股东有董希江、郑美容、董文谦。因翔宏公司拖欠工资,2015年3月5日韩喆向宜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翔宏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宜兴仲裁委未予以受理,韩喆向本院起诉。审理中,韩喆提供了欠条一张,正文记载“欠韩喆2013年工资23000元,经双方协商于2014年12月底付清”,落款日期“2014、10、17”,落款名称“经办人:郑美容”,在落款日期和经办人上盖有宜兴市翔宏建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庭审中,韩喆认可在2014年12月收到翔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希江支付的7000元。上述事实,有韩喆提供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翔宏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信息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韩喆以工资欠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翔宏公司主张工资报酬,因欠条上的经办人为翔宏公司的股东之一,还加盖了翔宏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所以对翔宏公司结欠韩喆2013年度工资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韩喆认可在欠条出具后收到了翔宏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的7000元,翔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在此之后又向韩喆支付过款项,故对韩喆起诉要求翔宏公司支付2013年度结余工资16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翔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韩喆支付工资16000元。如翔宏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翔宏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何利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俐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