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施文龙诉施友琼、高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文龙,施友琼,高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63号原告施文龙,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施友琼,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7。被告高巧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施友琼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龙诉被告施友琼、高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文龙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告高巧英名下位于平潭县潭城镇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332480元),并提供登记在原告施文龙名下的位于平潭县潭南湾东侧的单元房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施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高巧英名下位于平潭县潭城镇的一套房屋(查封限额为332480元)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原告施文龙名下的位于平潭县潭南湾东侧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巧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