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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燕萍,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燕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东、西校区、某某大学院内、某某学院内盗窃11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386元。分述如下:1、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西校区5组团,盗窃一辆美利达勇士600山地自行车,并通过某某网站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门口卖给赵某。后赵某又将该车出售。2,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院内,盗窃一辆红色捷安特TX690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59元),并通过某某网站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在海港区某某酒店门口卖给崔某。3,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东校区1舍附近,盗窃一辆美利达公爵500山地车(价值人民币1132元),并通某某网站将该车以1200元的价格在海港区某某学院门口卖给贾某。4,2014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西校区4组团门口,盗窃该校学生韩某某一辆美利达勇士560-D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75元),并通过某某网站将该车以900元价格在开发区某某里附近卖给孙某某。5,2014年4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西校区5组团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一辆美利达勇士560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49元)并通过某某网站将该车以800元价格在开发区某某附近给孙某。6,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东校区2舍附近,盗窃一辆美利达勇士600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24元)和一辆美利达公爵500山地自行车,并通过某某网站将两辆车以1900元的价格在开发区某某饭店附近卖给郑某某。7,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学院院内,盗窃一辆捷安特TX670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64元)。并通过某某网站以800元的价格在海港区某某村附近卖给张某。8,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西校区某某宿舍内,盗窃被害人丁某联想ideapadY51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757元),后该电脑被张某某留作自用。9,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西校区某某宿舍内,盗窃被害人同某某苹果macbookair(mv968ch/a)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548元),并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至北京二手市场。10,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西校区某某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联想ideapady50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78元),病以29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给万某某。11,2014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大学西校区某某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杨某甲华硕X55笔记本电脑(2013年11月以3200购买),并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至北京二手市场。上述被盗物品大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杨某某、杨某甲、韩某某、同某某、刘某、赵某的陈述,证人崔某、孙某某、孙某、贾某、万某某、张某、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考虑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