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澄宇与姜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张澄宇与被执行人姜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天民园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张澄宇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还款为由,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园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姬红权执行员 信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