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刑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天赐犯盗窃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天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653号罪犯吕天赐,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2)金中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天赐犯盗窃罪、非法买卖、运输、存储枪支、弹药罪、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3年03月24日以(2003)浙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吕天赐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天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天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天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天赐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