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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知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临安金港辉煌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临安金港辉煌娱乐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知初字第11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金港辉煌娱乐部。诉讼代表人:杨智伟。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临安金港辉煌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桃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原告依据与该会员的合同约定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发放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及提起维权诉讼。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了包括《不屑》、《总冠军》、《玩具枪与玫瑰》、《我不要长生不老》、《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海浪》、《雨衣》、《麻糬》、《狠不下心》、《谁能让时间倒转》、《那么爱你为什么》(共11首)(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内的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供公众点播,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2、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涉案作品正版光盘及封面。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经公证)。证据1、2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应权利。3、(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170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未提交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专辑封面显示专辑名称及“20碟装”;封底显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附歌单及播放光盘目录均记载有涉案作品名称。2012年3月6日,原告(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甲方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甲方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10月9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10月10日,两名公证人员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婷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位于浙江省临安市锦天路与吴越街交叉处江南商城的辉煌娱乐会所,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322歌房。黄婷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先后点播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歌曲。公证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并用数码摄像机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在该店消费后取得该店出具加盖有临安金港辉煌娱乐部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据号码:6895109),金额为人民币2680元。所保存的录像刻录成光盘。该过程记载在(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4026号公证书中(附光盘)。经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并与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正版光盘内容进行对比,公证点播的涉案歌曲与专辑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相同。另查明,被告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9月17日,投资人为杨智伟,投资额为人民币18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歌舞娱乐;餐饮(小型餐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作品类型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据此,因《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光盘明确载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关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原告行使、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约定,以及《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仍在合同约定的续展期限内,故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向公众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该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被告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主观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合理费用,鉴于原告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以及委托律师诉讼的客观事实,对上述实际产生的维权费用,本院酌情予以考量。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安金港辉煌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不屑》、《总冠军》、《玩具枪与玫瑰》、《我不要长生不老》、《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海浪》、《雨衣》、《麻糬》、《狠不下心》、《谁能让时间倒转》、《那么爱你为什么》等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临安金港辉煌娱乐部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4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人民币30元;由被告临安金港辉煌娱乐部负担人民币7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临安金港辉煌娱乐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审 判 长  申正权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