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黄振林、吴彩凤、黄振生、林碧花、黄振南、吴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黄振林,吴彩凤,黄振生,林碧花,黄振南,吴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晓鹏,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谢章扬,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林,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彩凤,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振生,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碧花,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振南,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华英,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黄振林、吴彩凤、黄振生、林碧花、黄振南、吴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良清代理审判员 杨华彬人民陪审员 陈柳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达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