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姬新丽与臧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新丽,臧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776号原告:姬新丽,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姬新平,男,住龙口市,系原告弟弟。被告:臧寿忠,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姬新丽诉被告臧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新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新丽撤回对被告臧寿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