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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姬新丽与臧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新丽,臧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776号原告:姬新丽,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姬新平,男,住龙口市,系原告弟弟。被告:臧寿忠,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姬新丽诉被告臧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新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新丽撤回对被告臧寿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