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松竹与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竹,申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竹,住所地xx县白沙镇建设路。被执行人申小华,住所地xx县白沙镇常青路5号县政府宿舍三栋二单元302号。本院在执行杨松竹与申小华(2013)泸民初字第1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泸执字第13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兴武审 判 员 向永健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