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环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环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87号原告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石路杨家二桥。法定代表人朱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渭清、高家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环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县石湫镇机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朝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环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南京环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3548元,由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