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未某某与杨某赡养纠纷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未某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终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执行人未某某��被执行人杨某乙。申请人杨某甲、未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乙赡养费一案,本院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某甲、未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未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树立审 判 员 翟现东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