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薛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初字第79号原告薛XX,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市民,现住本村。被告张X,女,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农民,现住XX村。本院受理原告薛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因此,原告薛XX对被告提起诉讼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离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离开方山县XX村的娘家住所,来到离石城区居住已连续一年以上,因此离石城区应为其的经常居住地,符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便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查明案情及时处理原被告的离婚纠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