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海湖与被上诉人许秋琳、原审被告许界丰、深圳市绿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海湖,许秋琳,许界丰,深圳市绿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湖,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方壮毅、陈宝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秋琳,女,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春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界丰,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审被告:深圳市绿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林海湖因与被上诉人许秋琳、原审被告许界丰、深圳市绿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2)揭榕法东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2)揭榕法东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嘉银审 判 员  陈爱萍代理审判员  杨勉锐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宋玲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