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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邹小兰与邹小营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邹某甲。被告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甲与被告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启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