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吉友诉被告米易县天江劳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吉友,米易县天江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16号原告何吉友,男,彝族,农民。被告米易县天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法定代表人吴小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吉友诉被告米易县天江劳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吉友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吉友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吉友承担。审判员 谢 云 朋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埂衣呷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