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甘肃华藏新型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华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甘肃华藏新型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华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被告甘肃华藏新型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宽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延花被告甘肃华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华藏镇寺滩1号。法定代表人郑玉祥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藏新型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华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剑飞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