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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丹丹与赵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丹,赵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赵丹丹,女,1991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中合村6组。被告赵斌,男,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辉南县楼街朝鲜族自治乡光明村三合堡屯北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丹诉被告赵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徐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