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张凯、李利平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张凯,李利平,沈宏,李刚,刘刚,张纯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凯,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大洼县。被执行人李利平,女,1975年4月2日出生,住大洼县。被执行人沈宏,女,1980年9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张纯菊。女,1970年7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执行大洼县公证处(2013)洼证内字第324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张凯、李利平、沈宏、李刚、刘刚、张纯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公证处(2013)洼证内字第324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