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13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玲、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系广东省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货车司机。2014年5月,xx公司与湖北xxx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订公路运输服务合同,由xx公司向xxx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xx公司安排被告人李某负责武汉至兰州线路的货物运输工作。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货车至本市东西湖区高桥二路保税物流中心xxx公司物流中转场内,在xxx公司人员上货过程中,有快件箱从货物传送带上掉落,被告人李某趁xxx公司人员不备,将该快件箱捡起并藏匿于其驾驶的货车下部车架上。被告人李某在运输途中,将该快件箱打开,将1部苹果5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000元)。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东西湖区高桥二路保税物流中心xxx公司物流中转场内,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1部苹果6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5,390元)。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报案材料、身份材料、人员信息清单、情况说明、公路运输服务合同、苹果手机验证信息、快递单、发车记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证人吴某莉、余某喜、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志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