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昌乐东青石业有限公司与昌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东青石业有限公司,昌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40号申请人昌乐东青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全军,经理。被执行人昌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成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东青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另案处置后于执行,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庆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