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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和县人,住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