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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权与任继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权,任继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3185号原告周权,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任继全,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周权诉被告任继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原告周权已预交83.5元),减半收取83.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83.5元,由原告周权负担。审 判 长  何小敏代理审判员  黄 宽人民陪审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挺 微信公众号“”